公寓大廈可以安裝太陽能嗎?答案是:可以的。
但需經過一定比例的所有權人同意才能設置,這個比例到底是多少?怎計算?讓我來告訴你!
由於產權複雜,需依規定經過一定比例的所有權人同意才能設置。通常在這一個階段,提案通常被否決,而無法設置。
這比例會依照有無管理委員會,有不一樣的要求條件。
※在開始解說之前讀者需先了解條例內出現的「1/2以上」和「過半數」的差異。
舉例來說:10的1/2以上包含5,但10的過半數需要超過5,因此5並無過半。
有管理委員會
需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1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2/3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3/4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3/4以上之同意行之。
舉例:
有一棟公寓大廈的屋頂面積有600坪,而這個空間是由12位住戶共同持有。
若無規約規定,則出席人數需達到總人數12位的2/3,也就是8位,出席的產權需達到總產權600坪的2/3,也就是400坪。
(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2/3以上出席)
若有8人出席,合計出席之產權為400坪。
則同意人數需達到出席人數8位的3/4,也就是需要6位同意,且同意的產權需要達到出席產權400坪的3/4,也就是300坪,才可通過。
(以出席人數3/4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3/4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 32 條: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舉例:
承第31條舉例,第一次會議未達通過標準,要重新召開第二次會議,若無規約規定,第二次會議的出席人數需達到區分所有權人12位的1/5,也就是3位,若區分所有權人的1/5低於三位,則出席人數最少需要3位 ,且出席的產權需要達到總產權600坪的1/5,也就是120坪。
(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
若有3人出席,合計出席之產權為120坪
則同意人數需要超過出席人數3人的1/2,也就是2位同意,且同意的產權需要超過出席產權120坪的1/2,也就是大於60坪,才可通過決議。
(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第 33 條: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第 34 條: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需注意有無使用到「約定專用部分」。【*屋頂避難平臺為共有,不得約定專用】
無管理委員會
未成立管理委員者,需依「民法」第820條規定辦理: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 2/3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舉例:
有一棟公寓大廈的樓頂平台面積有300坪,而這個空間是由10位住戶共同持有。
若A想在屋頂上設置太陽光電,除非契約上有約定A可以全權處理樓頂空間(契約另有約定),否則包括A還需要至少5人同意,且A和另外同意的5人所持有的部分要超過150坪。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是如果A所持有的部分超過200坪,如此A就無需其他人同意就可設置。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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